当事人:黄石港区轩宇烟酒便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BUQK6N79
住所: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05号
2023年2月13日,本局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的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1号)。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调查核实。
经查,2023年1月17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陈述,该卷烟是由他从一个外地朋友那购入的,购入时间和具体购入地址不清楚,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并未做账,当事人将该卷烟拿到店里销售,卷烟刚拿到店里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2023年1月3日,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9个品种,271条卷烟为真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17995.0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上述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17995.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1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057号)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关于华雪妮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1份,证明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书证。
2023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7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华雪妮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因当事人华雪妮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购进卷烟尚未进行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提供了有效线索,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179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