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五分毛利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BN408B0F
住所(住址):下陆区杭州西路159号附45
经营者:陈世樟
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下陆区五分毛利生鲜超市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源线索移送(黄烟直移〔2023〕第32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得知当事人超市里待售的涉案香烟来源一部分是周边居民到当事人超市里拿香烟换其他副食、酒等进行置换回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别人拿香烟抵账抵回来的,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者系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泉波村上湾组村民, 于2022年06月01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04月19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黄鹤楼(硬红)7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等共计30个品种,35.5条,价值共计11038元的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2023〕第2023200号、第2023154号)。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未建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038元。
另查明,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自注册成立至2023年04月19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32号)一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香烟的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香烟的品种、数量、货值、过程的事实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200号、第2023154号)二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三十份,移送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品种、数量、价格、扣押等情况的书证;
6.《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7.《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等情况的书证;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成立至2023年04月19日前无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 5 月 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 2023 〕13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首次违法,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外,受疫情影响,经济低迷,市场疲软,导致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收入严重下滑。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额20%)。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20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