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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3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14

当事人:下陆区立宏副食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CTLN31F

经营场所: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7号宏维星都12号楼附9-1号

负责人:熊明凤

 2023年4月2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31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下陆区立宏副食便利超市(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7号宏维星都12号楼附9-1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取证,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31号)随函附案件材料确认签字认可。2023年5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系位于下陆区立宏副食便利超市(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7号宏维星都12号楼附9-1号)的经营者,当事人自行购进的烟草制品再在自己的超市进行销售。2023年4月17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160条卷烟价值为44125.5元的烟草制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51号、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52号、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53号),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为441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31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151号、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52号、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53号)3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55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以及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等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属实以及承认其经营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3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事实情况是当事人自行购进的烟草制品但现场未销售,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对当事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金额20%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826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