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59号
当事人:大个子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6C5K42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湖滨路72号
2023年4月24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大个子烧烤店”无冷食经营许可在外卖平台售卖凉拌皮蛋。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大个子烧烤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店内菜单中的凉菜类菜品载明有“凉拌黄瓜15元/份”、“水煮毛豆18元/份”、“凉拌皮蛋18元/份”、“盐水花生18元/份”、“酒鬼花生12元/份”;2.执法人员用手机扫码店内桌子上张贴的点餐二维码进入堂食点餐页面查阅发现,凉菜类菜品中载明有“盐水花生月售59 ¥18”、“水煮毛豆月售217 ¥18”、“蒜蓉黄瓜月售83 ¥15”、“蒜蓉皮蛋月售85 ¥18”、“酒鬼花生月售28 ¥12”;3.执法人员现场手机查阅美团店铺“大个子烧烤总店”页面,发现团单菜品中载明有“凉拌皮蛋月售19 ¥18”、“凉拌黄瓜月售30 ¥15”、“盐水花生月售18 ¥18”、“酒鬼花生月售4 ¥1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菜单信息、堂食点餐页面及美团店铺(大个子烧烤总店)菜品信息进行了拍照、截图取证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酒鬼花生”、“卤汁花生”的采购记录及外包装照片,证明其销售的“酒鬼花生”、“盐水花生”为预包装食品,非当事人制售。2023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32号),当事人在限定时间未向本局提交凉菜的销售记录。
另查明,经执法人员扫码当事人店内点餐二维码进入堂食点餐页面查阅,点餐系统中载明各种凉菜月销售数据分别为:1.“水煮毛豆”月售217份、单价为18元/份,2.“蒜蓉黄瓜”月售83份、单价为15元/份,3.“蒜蓉皮蛋”月售85份、单价为18元/份。经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美团店铺查阅,其线上平台载明的各种凉菜月销售数据分别为:1.凉拌皮蛋月售19份,单价为18元/份;2.凉拌黄瓜月售30份,单价为15元/份。当事人未对线上和线下所销售的凉菜做记录台账,且堂食点餐系统和美团平台无凉菜总销售量数据,故无法计算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根据美团平台店铺页面信息,可确定的部分货值金额为792.00元,故本案中当事人美团线上店铺销售凉菜违法所得为792.00元。
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及举报材料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3.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5.当事人菜单1份、堂食点餐页面、美团店铺页面截图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线下堂食和线上美团店铺销售凉菜事实的书证;
6.对被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凉菜的事实和违法经营额的陈述;
7.当事人提供的“酒鬼花生”、“卤汁花生”外包装、微信记录、购进票据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鬼花生”、“盐水花生”为预包装食品,非当事人制售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书证;
9.信用中国法人非法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5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当事人网络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且首次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92.00元;
3.罚款500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579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