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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7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7-12

当事人:下陆区柯回心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DPM90XU

住所(住址):下陆区团城山杭州路农贸市场           

按照2023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有关要求,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下陆区柯回心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香蕉噻虫嗪项目(mg/kg)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0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4482030632)和检验报告(NO.222300771)送达给下陆区柯回心水果店。 

经查,当事人从事水果、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过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于2023年3月22日从老李、老五精品香蕉批发购进,购进数量为3件,每件重10KG,进货价格为63元/件,销售价格为9元/KG,销售金额为270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及销货计数单,无法提供该批次香蕉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就更换了供应商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请购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的顾客联系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4482030632)、检验报告(NO.222300771)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下陆区柯回心水果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月6日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6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提出:因零售进货数量少,供应商不会向我提供电子发票和检验报告,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并不是我生产,应该处罚上游供应商。香蕉利润少,且为初次违法,应当免于处罚。复核意见是: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批次香蕉在送达检验报告(NO.222300771)之日已经销售完,且无法召回,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香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且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