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85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清容蔬菜配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78WJ28
2023年4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石港区清容蔬菜配送经营部当日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12023D566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2486931581)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豇豆。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37号),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提供被抽检批次豇豆的供货者资质文件及购买票据等资料。
本局于2023年6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从鄂州市花湖鲜新批发市场采购了被抽检批次豇豆,购进数量是2kg,进货价格为10.00元/kg,购进总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已将涉案批次的豇豆全部售出,共销售豇豆2kg,售价为12.00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豇豆时,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也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导致涉案批次豇豆无法溯源。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在摊位张贴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无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书证;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02486931581)、《检验报告》(No:12023D5668)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告知其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及涉案食品“豇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6.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事实的陈述;
7.信用中国法人非法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9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两款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四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购进豇豆时,不能凭肉眼鉴别农药残留含量是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