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13号
当事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R1Y911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99号负一楼
经营范围:百货、超级市场零售;仓储服务;场地出租;停车场管理;餐饮管理;医疗器械二类、出版物、药品零售;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儿童游乐服务;电子游艺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6月7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抽检一批次散装卤牛腩,7月4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显示该批次卤牛腩的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为0.305g/Kg,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0.075g/Kg)。7月6日,执法人员送达产品不合格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14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现查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于2023年6月6日从武汉卤湘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斤散装卤牛腩,进货价格为38元/斤,计价228元,6月6日当天约销售1.1公斤,销售收入119.41元,未销售完的卤牛腩当晚用随附的卤水回卤,第二天将回卤后的约1.66公斤(因回卤重量有缩水)卤牛腩全部销售,销售收入185.7元,两天销售共305.11元。在购进过程中,向对方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发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索证索票义务。7月6日,该店负责人张贴食品召回通知,截止7月19日,已销售的卤牛腩无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证明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来源的及索证索票的书证;
3.检验报告(12023F59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0203486935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420203486935022)、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卤牛腩的书证;
5.进货及销售票据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不合格卤牛腩及索证索票的书证;
6.卤湘缘熟食柜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经营销售不合格卤牛腩的证人证言;
7.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采取召回措施的书证;
8.专柜合同书、熟食卤制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来源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了供货商及生产商的证照资料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在管理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管理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