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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2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8-28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22号

         当事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R1Y911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99号负一楼

经营范围:百货、超级市场零售等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当事人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抽样编号GZJ23420000003336440),报告显示,从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抽检的玫瑰红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超市内未发现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接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现查明,从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抽检的玫瑰红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超市内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送达时涉案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当事人已提供其涉案批次食品的供货者资质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截图,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检验报告及其相关文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食品玫瑰红梅经抽检不合格;

4.对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其相关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书证;

5.当事人提交进货查验凭证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6.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相关情况的证人证言;

7.当事人召回措施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市内经营的食品玫瑰红梅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所涉不合格项目为人的感官无法直接观测的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本案所涉不合格项目为人的感官无法直接观测的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