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3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04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37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小冯水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CL3K643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湖滨大道258号门面                                                           

经营范围:水产品、酒类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5月18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西塞山区小冯水产品商行抽检一批次泥鳅,6月1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显示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31650-2019),6月20日,执法人员送达产品不合格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7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现查明,西塞山区小冯水产品商行于2023年5月13日在黄石联海批发市场水产区黄石港区刘氏水产品店购买泥鳅7斤,单价16元/斤,共112元。在购进过程中,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微信转发的电子销售票据。在执法人员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门店于6月21日在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泥鳅,截止7月2日,已销售的泥鳅无召回。泥鳅零售价为17元/斤,销售所得11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水产品的书证;

3.检验报告(HSSP2023057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42020348493054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420203484930543)、送达回证各一份;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天销售票据打印件一份、当天微信销售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泥鳅的书证;

5.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采取召回措施的书证;

6.供货商负责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7.供货商询问笔录1份,证明销售泥鳅来源及销售过程的书证;

8.供货商提供不合格泥鳅供货商营业执照彩印件1份,进货票据打印件2份,证明泥鳅来源的书证;

9.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1年内无未受行政处罚的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购进泥鳅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证照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商的证照资料,不知道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