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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6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5

  人:西塞山区陈氏百货店(罗娟)

  者:罗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ERY402G

      型:个体工商户

期:2021年07月30日

授权委托人 :陈严伟

围: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销的食品相关产品(鑫聚汇增厚型纸杯)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鑫聚汇增厚型纸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娟)授权委托人陈严伟进行询问调查,陈严伟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鑫聚汇增厚型纸杯)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10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销的食品相关产品【鑫聚汇增厚型纸杯;规格型号:230mL;生产日期/批号:2022.12.29.;生产单位:武汉锦翔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项目:感官指标、杯身挺度不符合,《检验报告》编号NO(2023)SH-0279】。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时剩余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共计购进1箱(20包),进货价是90元(4.5元/包),销售价格为6元/包,货值金额120元,共计获利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关于对农用薄膜等18类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黄市监函〔2023〕6号打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省抽2023-08)1份【含:不合格产品及其(经销)企业名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邮寄单】,《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鑫聚汇增厚型纸杯)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及首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9月7,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该规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合计罚没款1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