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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5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55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小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CLD304U


2023年7月10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牛肉串”和“烤五花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牛肉串”和“烤五花肉”中苯并[a]芘项目均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No:HSSP20230816、No:HSSP20230817的《检验报告》两份和编号为DBJ23420202484930802、DBJ2342020248493080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从永安里集贸市场购买鲜牛肉3公斤,购进价格为84元/公斤;从王家里菜场购买鲜猪五花肉2.5公斤,购进价格为24元/公斤。当事人购买牛肉与五花肉时,索要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的牛肉串和烤五花肉制作过程如下:将鲜肉切成小块串成牛肉串和五花肉串(生食),添加食盐、味精、淀粉腌制;再添加食用油、胡椒面、五香粉、孜然等调味品经碳火烤制成熟食后销售。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确定牛肉串和五花肉串的销售数量,其销售价格均为1.5元/串。2023年7月10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当日制售的牛肉串和烤五花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牛肉串”和“烤五花肉”中苯并[a]芘项目均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DBJ23420202484930802、DBJ23420202484930803)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书证;

3.《检验报告》(No:HSSP20230816、No:HSSP2023081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420202484930802、DBJ23420202484930803)各两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告知其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及涉案食品牛肉串、烤五花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肉串、烤五花肉)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牛肉串、烤五花肉采取了产品召回措施的书证;

7.《动物产品追溯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鲜牛肉和五花肉检疫合格的书证;

8.《说明》《病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说明其经济困难并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书证;

9.信用中国法人非法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