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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5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54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PNCJ7M


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索,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张贴的广告海报内容载明有“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图文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打印件进行签字确认。       

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文号为(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有效期为壹年,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和文号为(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有效期为壹年,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本局于2023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内容,仅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诊疗科(项)目、联系电话。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在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之中。当事人未对“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通过鄂州市花湖诚艺广告图文工作室制作了上述广告海报,并将其张贴在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该处广告位置由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免费提供,当事人未向其支付广告位费用,上述广告海报制作费用为530元,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530元。

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后的医疗广告照片,当事人已将涉案医疗广告进行撤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3年第11期)1份及附件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的书证;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6.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海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事实的书证;

7.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的陈述;

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说明各1份,证明湖滨路86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免费提供广告位的书证;

9.《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医疗广告制作费用的书证;

10.《整改报告》1份及涉案广告位整改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广告已整改撤换的书证。

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店铺外墙体发布口腔健康呵护、种植牙、微创拔牙、牙齿矫正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门诊部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