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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27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1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实诚日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BNRDGNOA

经营者:夏萍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竹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销售(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八泉街道新建路新城A区2-2号(申报承诺)


2023年7月19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反映在我局组织的2023年专项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明佳经典纸杯(规格250毫升),经我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检感官项目指标不符GB/T27590-2011《纸杯》标准,依据《黄石市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明佳经典纸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在经营场所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明佳经典纸杯还有22袋(每袋100个),现场对其进行扣押(黄市监强措字[2023]60号)。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其已于2023年7月收到我局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HS 0000328)、NO(2023)SH-0275《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HSZJ20230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复查抽样单》(编号0000621)等资料。2023年8月8日,经审批立案,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2023年 7 月3日,在我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明佳经典纸杯(规格250毫升)进行抽检,经我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检的感官项目指标不符GB/T27590-2011《纸杯》标准,依据《黄石市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次专项监督抽检程序和抽样代表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被抽检明佳经典纸杯进货60袋,进价每袋5元,抽样2袋,销售36袋,剩余22袋,售价6元/袋,总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3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入明佳经典纸杯时,未查验其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夏萍、被委托人余进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字[2023]6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HS 0000328)、NO(2023)SH-0275《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HSZJ20230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复查抽样单》(编号0000621)、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明佳经典纸杯的公告、召回图片、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明佳经典纸杯的事实。

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明佳经典纸杯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对明佳经典纸杯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进货查验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明佳经典纸杯22袋;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处720元罚款。合并罚没7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