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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27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4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周凤日化用品商行(周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CDQ5W0F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马家嘴黄石大道204-11号                                                           

经营者:周凤                        

                                                                                                            

2022年12月30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83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83条卷烟均为真烟,其核价价值为9065元。该案于2023年8月15日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日用洗涤用品,护肤品零售。该批卷烟为接手这家店时之前的店主转卖给当事人,准备对外销售。2022年12月30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83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批烟草制品经烟草部门鉴定均为真烟,核价价值为906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系个人经营,声称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9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6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及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20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的书证;

6.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卷烟的价值的书证;

7.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卷烟为真烟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既无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也无从重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719.5元(违法经营总额的3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