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88QXJ17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76号
2023年6月20日接下陆区局12315工作机构转来的《举报登记表》(编号1420204002023060928046646),举报人称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店铺销售的产品宣传无副作用。经查,该公司京东商城的店名为“纪思医疗器械专营店”,其在京东商城上售卖的“光盾”半导体激光三高治疗仪宣传“无副作用”。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冯晓龙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违法宣传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其京东商城的店名为“纪思医疗器械专营店”,其中违法宣传售卖的“光盾”半导体激光三高治疗仪(鄂械注准20142091696)为武汉光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宣传该产品“无副作用”,该网页宣传由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思云山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网页页面,并付款400元作为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附涉案店铺页面截图三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产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广告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产品的广告费用的书证。
5、湖北纪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非初次违法。
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违法宣传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二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