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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6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0

  人:黄石市恒屿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B7PJ6K

      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期:2019年09月24日

围: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尾气排放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7月26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其2023年7月17日在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检测时未对“车厢栏板高度”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及鄂B6NH86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底盘部件项目检测时,底盘部件检查(地沟)时间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规程要求2023年8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严欢进行询问调查,严欢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未按检验检测规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17日在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检测时未对“车厢栏板高度”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及鄂B6NH86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底盘部件项目检测时,底盘部件检查(地沟)时间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规程要求。

当事人承认了因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未按检验检测规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召回和重新检测,在整改完毕后向本局提供了检测录像、整改报告、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723080700402、0200072308040042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12张,。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2023年7月17日在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及鄂B6NH86的轻型多用途货车检验检测录像光盘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723071700464、02000723071700466)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未按检验检测规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当事人整改后录像光盘1张,《整改报告》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723080700402、02000723080400428)复印件2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涉案车辆重新检验合格和首次违法的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3车辆特征参数6.3.4栏板高度的要求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车厢栏板高度进行测量就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当事人对车牌号为鄂B6PB73的轻型栏板货车和鄂B6NH86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底盘部件项目时,底盘部件检查(地沟)时间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5检验方法5.1一般规定5.1.4安全技术检验时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最少检验时间100秒)的标准规程要求,构成未按检验检测规程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应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将涉案汽车召回重新检验后出具新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按检验检测规程要求重新进行底盘部件检查(地沟)检验检测决定不再单独对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综上,当事人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