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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9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2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93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细良烧鸽馆                                                         

负责人:陈细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AFDKAX1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10——102、103号门面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9月6日,执法二大队到西塞山区细良烧鸽馆日常检查,发现该店6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8日)。2023年9月7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2023年9月6日,执法二大队到西塞山区细良烧鸽馆日常检查,发现该店从事厨师工作的陈细良、李浩、裴新国和负责传菜的服务员李艳利、王宇英、袁婷婷等6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8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店即安排人员分批体检,9月15日前,6人均取得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过期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6人健康证过期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书证;

4.从业人员体检新办的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6名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按要求整改,从业人员已体检。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