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APX1W8X
法定代表人:柯善家
2023年4月10日,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交投·高铁新城项目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产品名称: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商标:导博;规格型号:PY I PE 4.0 7.5;生产日期:20191226;执行标准:GB 23441-2009;生产单位:黄石市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防水卷材)进行执法抽样检查,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27日,本局向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投·高铁新城项目部)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3〕3号)及检验报告,该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3年5月27日,本局向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涉案防水卷材的购买单位)及检验报告,该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3〕10号)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2日,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负责人郭小超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负责人柯善家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湖北楚天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涉案防水卷材,购买单价为9元/平方米,数量为5000平方米(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日期),购进总金额为45000元。当事人向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销售该批涉案防水卷材,销售单价为10元/平方米,销售总金额为50000元,获利金额为5000元。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一次性将涉案防水卷材发货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投·高铁新城项目部),用于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承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投·高铁新城项目地下室工程项目中且已使用完毕。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案防水卷材进行执法抽检,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涉案防水卷材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中剥离强度、低温柔性不符合GB 23441-200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涉案防水卷材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为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重新采购一批防水卷材(东方雨虹牌),并送有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并组织人员配合相关单位对涉案防水卷材进行拆除和返工,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柯善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柯善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4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20230410002),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交投·高铁新城项目中使用的防水卷材(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商标:导博DAOBO;型号规格:PYIPE4.0 7.5;执行标准:GB/23441-2009;)进行执法抽检的书证。
3.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交投·高铁新城项目经理部和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和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购销合同》2份、《询问笔录》(2023年6月12日承建方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小超)1份、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单》(NO.1173826①存根联)1张、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入库单》(NO.1173826②记账凭证联)1张、《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3〕53号)1份、《询问笔录》(2023年7月10日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负责人柯善家)1份,证明:当事人向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数量、价格、利润事实情况的书证。
4.《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3〕10号)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W0498-202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国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 湖北楚天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据》(NO.1568991)1张1份、《情况说明》(湖北楚天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该批防水卷材生产企业黄石市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关系)1份,证明:当事人向湖北楚天导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数量、价格的书证。
6. 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水卷材情况说明》1份、西塞山区鑫宝防水经营部《防水卷材执法抽检不合格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已经在交投·高铁新城项目中使用完毕,当事人积极配合交投·高铁新城项目工作将该批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拆除返工消除安全隐患。
7.《关于防水卷材整改情况》1份、《购销合同》1份、《整改现场照片》3张、整改防水卷材《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交投·高铁新城项目中不合格涉案防水卷材进行拆除和返工并完成整改的书证。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3)31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防水卷材)冒充合格产品(防水卷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已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涉案防水卷材予以拆除并与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根据原合同定价重新采购东方雨虹牌防水卷材进行更换,已无法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也无违法所得,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