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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6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5

当事人:黄石港区千**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M3UH5D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黄石港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层1006号商铺

负责人:吴*军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进门左手边货架上发现以下2种化妆品:1.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促销品),生产批号40T60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6-01,数量为3瓶;2.兰蔻新清滢柔肤水(75 ml)(促销品),生产批号40T43W,限用使用日期为2023-04-01,数量为1瓶。上述2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化妆品(共4瓶)予以扣押,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56号),并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经本局查明: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从“超丽商贸”(营业执照名称: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20瓶,进价总金额为460.00元,折合23.00元/瓶;购进“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11瓶,进价总金额为440.00元,折合40.00元/瓶。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内容,当事人以“买正装(400 ml)送小样”的销售模式,向顾客赠送上述2款化妆品,不单独对外出售。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赠送17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剩余3瓶未售出;已赠送10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剩余1瓶未售出。因当事人以赠送的形式对外销售上述2款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9.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对被委托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价格、数量、方式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化妆品进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侵权商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的事实;

5.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以赠品形式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3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1瓶;2.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