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探*生活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NYXA7J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0号(万达金街SA3-1025)
经营者:占*娟
2023年8月9日,我队收到《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4期),其中,黄石港区探*生活会所6月7日在店铺抖音号“悦肤邻”上发布的视频(标题:美业人的日常)含有“500元包减30斤 少一斤退全款”“500元签约瘦30斤 减腰不减胸 减脂不反弹 快速不脱水 不掉称退款”广告内容,上述视频点赞8人,评论1人,收藏0人,分享0人。
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执法检查。该店现场进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一条横幅,内容为“500元包减30斤 少一斤退全款”。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工作人员现场搜索店铺抖音号,仅找到1条标题为“美业人的日常”的视频,发布时间为2023年6月8日,视频内当事人店铺大厅悬挂横幅含有“500元包减30斤 少一斤退全款”广告内容。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宣传内容的佐证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5月开始宣传“500元包减30斤 少一斤退全款”“500元签约瘦30斤 减腰不减胸 减脂不反弹 快速不脱水 不掉称退款”广告内容,并制作了相关的宣传横幅和海报。6月7日,当事人店内员工在该店抖音账号“悦肤邻”上发布的短视频中含有上述横幅和海报内容;6月8日,当事人店内员工再次在该店抖音账号上发布含有上述宣传横幅的短视频。
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仍然悬挂内容为“500元包减30斤 少一斤退全款”的宣传海报。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内容,“500元包减30斤”宣传内容适用于体重基数比较大的顾客,且需要顾客配合并选购周边产品才能达成,成功率为80 %。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减腰不减胸 减脂不反弹 快速不脱水”宣传内容的佐证资料和出处。因此,当事人发布的宣传横幅和海报中的广告内容(即允诺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另查明,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委托黄石港区新艺广告装饰店制作了上述宣传横幅和海报,制作费用均为20.00元/个,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40.00元。当事人已于8月29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占*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4期)复印件、《电子证据确权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抖音账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对占小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横幅和海报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无法佐证广内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广告横幅和海报的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虚假广告的制作商家和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改正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9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