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16号
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祥乐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809443860
负责人:梅立新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苑31号楼
2023年9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该店于当日下午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324230327,生产日期:2023.03.26,有效期:2026.03.25,国药准字H13023964,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询该药店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系统及其纸质处方笺记录,未见已销售药品的纸质和电子处方。
2022年10月9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梅林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各1份。
现查明,当事人确认其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324230327,生产日期:2023.03.26,有效期:2026.03.25,国药准字H13023964,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药店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系统及其纸质处方笺记录,也未见已销售药品的纸质和电子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梅立新、被委托人梅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销售记录照片1张、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照片1张、检查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建议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