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17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佰家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E78C7J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129号20号楼副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祥
2023年9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佰家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查阅当事人处方药销售记录发现当天上午已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产品批号: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0日,国药准字H20064774,生产企业: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的处方药,现场无法提供售卖药品的纸质与电子处方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相关情况。
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陈细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孙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的书证;
3.当事人经营者孙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事实的书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
5.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
6.当事人2023年9月26日药品销售系统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
7.当事人银川智云问诊系统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
8.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2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