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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3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7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37号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黄石联合村店                                                        

负责人:王中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5635024X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1、2、3、4号裙楼8、9号门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通信设备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美发饰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市场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票务代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二大队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黄石联合村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阴凉柜门敞开,柜内温湿度计显示27℃(该温湿度计于2023年9月13日校验),柜内发现2种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不超过20℃的药品,分别是安徽万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片、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该药店未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批于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没有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种药品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为20℃,阴凉柜内温度为27℃,没有达到药品外包装盒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店负责人当场改正,10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店阴凉柜内温度18℃,符合规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不符合药品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3.照片4张,证明药品外包装保存条件的书证;

4.照片2张,证明阴凉柜温度超过保存条件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阴凉药品管理不规范的书证;

6.照片2张,证明温湿度计显示及检验合格的书证; 

7.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进行整改,复查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