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38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周媛小吃服务店
法定代表人:周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CGJR8F49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武汉路99号武商黄石购物中心负一楼c000032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含网络经营)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二大队到西塞山区周媛小吃服务店现场检查,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5日,该店在美团网外卖平台上未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2023年9月19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新证悬挂于店内,但美团网上经营服务主页面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网店名称为“一捧饭团”。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在美团网上上传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及整改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提交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在第二天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