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山口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EXEBM51
2023年7月3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下陆区山口小吃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山口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为小吃店,经营项目中未许可自制饮品。执法人员查阅该店铺美团页面,发现菜名为“生椰拿铁”在饮品的目录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9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表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204108442,许可经营范围备注“不含冷荤凉菜;不含卤味制品;含网络经营”,当事人在未许可自制饮品的情况下,销售“生椰拿铁”饮品。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美团店铺页面,美团店铺有饮品“生椰拿铁”在销售,根据对下陆区山口小吃店经营者张义调查询问,当事人自叙自营业以来,在店内和网上销售过自制饮品,店内销售数量没有记账,网上生椰拿铁(售价:18元/份)月售为1份。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事实;
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