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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7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8

当事人:下陆区惠满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C7995N9W          

2023年9月2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下陆区惠满家超市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9.1条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75条香烟均为真烟,其核价价值为2106.5元,该案于2023年10月11日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等,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从正规渠道进购香烟,自开店以来将其他商店购进香烟进行对外销售,2023年9月2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下陆区惠满家超市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行为,并对其香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共计15个品种,9.1条。至案发时,当事人有9.1条卷烟未销售,根据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自述记不清楚香烟购销数量和购销金额,且没有制作购销台账,故无法计算非法所得。其违法经营额为21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92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346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书证;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书证;

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7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和显示,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 30%以下(不含该 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631.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