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6号
当事人: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时珍国宝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88UDE47
2023年10月12日9:2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台发现1张《黄石市医疗保险药店购药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载明:姓名纪业平,结算时间2023/10/12 09:00:10,序号1.商品名称盐酸贝那普利片、规格5mg*14片、数量2、单价19.5,序号2.商品名称缬沙坦氢氯噻嗪片,规格8mg:12.5mg*12片、数量2、单价29等记录。当时当事人店内仅有一名姓名为袁某宝的工作人员,现场未见执业药师在岗。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10月12日09:00:10,当事人店内销售员袁某宝向消费者销售了2盒“盐酸贝那普利片”和2盒“缬沙坦氢氯噻嗪片”的药品,此两种药品均为处方药。袁爱宝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时当事人执业药不在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黄石市医疗保险药店购药结算单》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盐酸贝那普利片”、“缬沙坦氢氯噻嗪片”的事实的书证;
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货柜储存处方药“盐酸贝那普利片”、“缬沙坦氢氯噻嗪片”情况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6.《执业药师注册证》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书证;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4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