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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7

当事人:黄石港区家燕鲜炖餐饮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C1TQFF7U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39-43号门面

经营者:袁*


2023年8月21日,我队收到市局广告科移交的黄石港区辖区内《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6期),其中,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店铺“家燕·鲜炖燕窝女神姨妈伴侣(黄石港万达店)”上架“柠檬玫瑰红糖水[酸酸甜甜,有效预防黄褐斑]”,该商品的配图上含有“调经理血 理气养肝”广告内容,售价为小杯¥23,大杯¥25,未见销售量。

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上述广告内容截图保存,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65号),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广告内容的佐证资料、订单量、销售量等资料。

9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资料(网页截图)不能证明涉案食品具有“有效预防黄褐斑”“调经理血 理气养肝”等作用。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0月开始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中销售涉案食品“柠檬玫瑰红糖水”。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内容,当事人在参考其他同类食品的网页宣传后,结合抖音网友分享的柠檬水作用,在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查证和审核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上架涉案食品链接并搭配图文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柠檬玫瑰红糖水[酸酸甜甜,有效预防黄褐斑]”,配图中含有“调经理血 理气养肝”广告内容,售价为小杯¥23,大杯¥25,销售量为0。

另查明,2022年10月1日,当事人委托鄂州市鄂城区东恒广告传媒经营部制作了涉案食品链接,制作费用为30.00元,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当事人已于9月13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6期)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店铺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对袁*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始销售涉案食品的时间、销量以及无法佐证广告内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上架推广费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虚假广告的制作商家和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涉案食品下架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5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