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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5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2

当事人:黄石港区光*烟酒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55AK4U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沈下路208号商业综合区1单元1层B-107室

经营者:卢*荣

公民身份证号:420221196512081**3

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移函〔2023〕18号),该移送函显示:举报人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嘉思梳打饼干);8月22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出2瓶“溜溜哒茶”、1袋卤豆干(卤香味)超过保质期。

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上述移交函中超过保质期的卤豆干(卤香味)、溜溜哒茶,但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1袋香辣脆骨,生产厂家:湖南陶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5,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0天。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71号)并附财物清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食品经营行为,主要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2023年8月9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1包美嘉思梳打饼干及其他预包装食品,通过当事人收银台展示的收款码支付37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出超过保质期的2瓶溜溜哒茶、1袋香辣脆骨未售出。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内容,上述美嘉思梳打饼干共购进5袋,进价3.3元/袋,售价4.00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共售出1袋;溜溜哒茶进价4.00元/瓶,售价5.00元/瓶,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卤豆干(卤香味)经确认未超过保质期,但属于临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香辣脆骨系当事人爱人朋友赠送,放在店内售卖,尚未售出,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索取并保存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文件等资料,也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导致涉案食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进货量、销售量等信息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卢*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函》(港市监移函〔2023〕18号)及案件线索材料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店内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对卢*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购进时间、进价、售价、购进及销售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事实与认识》,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5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很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辣脆骨1袋;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4.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