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李名道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AGNEW41
2023年8月7日,我局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函》(下市监案移〔2023〕21号),“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老下陆集贸市场28、29号的经营者为李名道的销售、制作老面馒头的店面进行检查,检查未在现场发现有三防设施,后厨卫生环境脏乱差未见有独立上下水,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铺于8月4日前整改”,并移交现场照片3张及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5日前往位于老下陆集贸市场28、29号现场核查,该店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对上述问题开始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店铺在2007年开办主要从事销售包子、馒头等面点工作。因店内制作工艺及设备布局有限,生产工作环境长期湿气较重、使得店内设施布局卫生未达食品三防设施要求、及后厨卫生环境脏乱差未安装独立上下水等问题。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铺于8月4日前整改,因负责人李名道因为天气炎热,加上自己生病了所以没有及时进行整改。2023年8月1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该店开始购进装修材料对上述问题开始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9月23日前已经全部整改完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三防设施未达标的违法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三防设施未达标、及独立下水等问题的违法事实;
5、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3年9月5日再次核查时当事人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三防设施、及独立下水等问题的事实;
6.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罚听告〔2023〕42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三防设施未达标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 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