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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9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07

当事人: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67138Y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流芳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兵  公民身份证号:42**********

当事人对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噪声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3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397号),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燕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1月,当事人与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监测项目;项目地址:黄石市阳新经济开发区;合同监测时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委托方: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合同关系。2023年4月19日至20日,当事人的4名采样人员(臧鸿昭、唐密、舒锐、程鹏)对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噪声进行检测,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对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环境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武净(监)字20231310;项目名称: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测类别:委托监测;以下简称:涉案报告1份。

当事人出具涉案报告的颗粒物(烟尘)烟道气监测原始记录表(文件编号:JLJC-QD-CY-010;采样日期:2023.4.19)现场采样时间2023年4月19日上午9点33分起至4月20日上午10点28分止,“噪声监测的原始记录小票”现场采样时间段为2023年4月20日下午15点19分起至2023年4月20日晚10点34分止,该固定污染源烟气、噪声原始记录的现场采样时间段内,当事人4名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采样工作,实际开始现场监测采样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起至2023年4月20日上午11点30分停止,采样人员通过修改仪器时间,伪造之前采样一组数据,变造出来的原始记录,出具涉案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1712050059)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贵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代理人相关情况的书证。

2.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函》1份、《移送材料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件来源的书证。

3.臧鸿昭《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舒锐《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程鹏《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唐密《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7张、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武净(监)字20231310复印件1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19日至20日,当事人的4名采样人员(臧鸿昭、唐密、舒锐、程鹏)对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噪声进行检测,并出具涉案报告。

4.《公安天眼系统截图》1份、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颗粒物(烟尘)烟道气监测原始记录表(文件编号:JLJC-QD-CY-010;采样日期:2023.4.19)1份、“噪声监测的原始记录小票”、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武净(监)字20231310〕“原始记录”节选打印件157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原始记录工作时间段与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通过修改仪器时间,伪造之前采样一组数据,变造出来的原始记录,出具涉案报告。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6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3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环境监测的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当事人故意通过修改仪器时间、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破坏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不应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