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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8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08

当事人:下陆区张福炸炸餐饮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BT8QNB42

2023年9月4日收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函〔2023〕24号)文,其内容为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下陆区张福炸炸餐饮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的“有机花菜”,无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和信息,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8月29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花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有机花菜”原材料进货凭证和有机认证资料。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张福炸炸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制作有机花菜的食材原料,同时其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店铺查到“有机花菜”已经下架,未查到有关“花菜”菜品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票据等证据材料,也未做进货台账。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晚桂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案件调查结束。

经本局查明,下陆区张福炸炸餐饮店于2022年成立,从事小餐饮服务。当事人销售的“有机花菜”菜品原材料有机花菜均附近的南村农贸市场购进,购进数量比较少,基本是当天购入,当天用完,花菜原材料3.9元一斤,因为销售者在菜价牌标明“有机花菜”,所以该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花菜延用“有机花菜”,又因在菜场摊位采购的,购买数量少,故没有购物凭证或小票。2023年8月31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未见原材料花菜,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原材料花菜,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且上述菜品(有机花菜)已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已下架。综上,投诉举报人所称“有机花菜”菜品,因原材料已销售完毕,且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有效证据证实其是否采用有机花菜进行烹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6.《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函〔2023〕24号文件及附件材料原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

7、当事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督局大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0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购进食品原材料未索证索票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