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60号
当事人:黄石市兴然纯净水厂
经营者:柯年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LMEA89
经营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镇柯畈村二组102号
2023年8月29日,收到支队“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经核查,2023年8月2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泉父子山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07-31)进行抽样检验(现场出示抽样单号:DBJ23420200484930875ZX)桶装纯净水),2023年8月22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HSSP20230891)其中铜绿假单胞菌,CPU/250mL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无误并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2023-07-31)不合格纯净水。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5日分别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食品生产销售单位。2023年8月2日,按照黄石市本级食品生产企业抽检有关要求,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3年7月31日生产的泉父子山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07-31)进行抽样检验(现场出示抽样单号:DBJ23420200484930875ZX)。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 HSSP20230891),其中铜绿假单胞菌,CPU/250mL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当事人对本次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抽样内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均无异议。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纯净水300桶,零售价5元每桶,批发价3元每桶。2023年8月2日,该批次纯净水被抽样检验抽样数量7桶,按零售价5元每桶结算,计35元。其余293桶按批发价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桶装纯净水货值金额914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派人进入市场采取召回措施,2023年8月31日,共计召回上述不合格纯净水239桶,退款717元(批发价),当事人将上述召回的不合格纯净水进行了销毁处理,截止2023年9月1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纯净水61桶(批发销售金额162元,抽检35元),销售金额合计197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及送达回证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证明该案案件来源和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的书证;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对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生产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桶装纯净水的事实、过程等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张贴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1份及照片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桶装纯净水召回退款证明3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桶装纯净水及退款的事实的书证;
7.不合格桶装纯净水销毁凭证2张,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桶装纯净水进行了销毁的事实的书证;
8.检验合格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的书证;
9.当事人提供了平时供货发票2张,证明涉案产品价格的书证;
10.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5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桶装纯净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少,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法定罚款下限值 10%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7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共计519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