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88号
当事人:肖龙飞
经营场所: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
2023年10月19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0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现场摄影保存,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肖家湾042号,于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购进烟草制品准备对外销售,当天被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30条卷烟价值为2015元的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05号),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0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05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过程等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7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事实情况发生当天购进时当场缴获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对当事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金额20%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03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