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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5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1

当事人:黄石市麦多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2722022498L

地址:黄石市延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志刚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发现1瓶广式软皮月饼酸度调味液(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0/07/25、保质期:二年)、1瓶食品添加剂 食用枧水(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8/08/02、保质期:24个月)和1桶糖桂花(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07/28、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措施。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杨志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广式软皮月饼酸度调味液和食品添加剂 食用枧水是当事人生产月饼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没有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月饼)。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事人主动将其予以销毁。

糖桂花是当事人做港饼所需要的食品原料。2023年9月4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糖桂花生产港饼80斤,港饼的销售价格是10.00元/斤。当天制作的80斤港饼,已全部销售。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0.00元,违法所得800.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事实;

4.生产记录1份,证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5.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事实;

6.进货票据2张、销售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6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桶糖桂花(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07/28、保质期:12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

4.罚款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5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