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湖北千禧岛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59RL37
经营地址:铁山区鹿獐山街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颖
2023年11月3日,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武穴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在流通环节对当事人2023年5月27日生产销售的盐汽水饮料(柠檬味,600毫升/瓶)抽样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武穴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2023710915)。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盐汽水饮料(柠檬味,600毫升/瓶)抽样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在湖北千禧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孝东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盐汽水饮料(柠檬味)储存及销售。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本局予2023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刘孝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铁山区鹿獐山街道226号是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上述不合格产品均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2023年5月27日共生产销售盐汽水饮料(柠檬味,600毫升/瓶)8868瓶,销售价格0.27元/瓶,销售金额2394.36元,货值金额2394.36元。截至目前,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风险张贴召回公告,并停止生产销售同样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受到本局行政处罚(黄市监处罚[2023]28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武穴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各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及抽检样品不合格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资料2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过程的书证。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产品的数量和单价的书证。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历史违法记录的书证。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和风险控制情况的书证。
8、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书证。
2023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4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1197.18元以上7183.08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394.36元。当事人在同一年内因同一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有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三十二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394.36元,罚款5985.9元,罚没合计8380.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