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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9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2

当事人开发区誉*辅料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NC8**8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东方装饰城E1:09号


 2023年11月2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开发区誉邦辅料批发部销售的“饰面型防火涂料”进行了监督抽查。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市抽〔2023〕17号)。经抽检,该产品质量损失等项目不符合GB 12441-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报告(No:2023JD0393),未提出异议。2024年3月5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4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球盾”牌饰面型防火涂料(规格:B60-2 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11月23日)不符合GB 12441-2018标准要求,被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由当事人从武汉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资质。购进数量为31桶,其中1桶被抽样单位无偿带走,1桶作为备样存放于当事人店内,另外29桶已于2024年1月15日退还给上游供货商。该产品进货价格为20.00元/桶,销售价格为35.00元/桶,销售数量是0桶。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85.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HS202331-1)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移送书市抽〔2023〕17号)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No:2023JD0393)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对经营者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40号)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与上游供货商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6.退货物流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退回武汉舵落口的事实;

 7.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证明上游供货商已2024年1月18日收到当事人退回的涉案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4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6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1085.00元以上3255.00元以下罚款;2.没收涉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球盾”牌饰面型防火涂料(规格:B60-2 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11月23日)1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700.00元;2.没收涉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球盾”牌饰面型防火涂料(规格:B60-2 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11月23日)1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登录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